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00217号
申请人:虞鲁丹。
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岑凯。
申请人:王爱卿。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冯江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该支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虞鲁丹与申请人岑凯、王爱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传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虞鲁丹与申请人岑凯、王爱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2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申请人虞鲁丹误工费4060元、交通费200元、修理费500元,合计4760元,款项直接汇入申请人虞鲁丹的代理人虞旭挺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17,于2016年3月1日前履行;
二、申请人王爱卿在交强险外赔偿申请人虞鲁丹医疗费1268.40元中的80%,计1014.72元,申请人虞鲁丹赔偿申请人王爱卿车辆损失费2050元中的20%,计410元,故申请人王爱卿尚需支付申请人虞鲁丹604.72元,于2016年3月1日前履行;
三、申请人虞鲁丹自愿放弃其余请求;
四、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