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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09号

金某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09号

原告:金某某,男。

被告:黄某甲,男,其他不详。

被告:黄某乙,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185元,余款185元退回原告金某某。

代理

审判员  朱北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