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09号
原告:金某某,男。
被告:黄某甲,男,其他不详。
被告:黄某乙,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185元,余款185元退回原告金某某。
代理
审判员 朱北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