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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3421号

原告高伟与被告西安市长虹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高伟,西安市长虹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421号原告高伟,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长虹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百佳星座1号楼A单元804室。法定代表人陆士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高伟与被告西安市长虹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高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高伟负担。

审 判 长  成根平

代理

审判员  岳 鹏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