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0721刑初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长发,绰号卓林,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前郭县。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2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长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长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0日下午13时40分许,孙广胜(已判处)与纪勇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孙广胜指使被告人隋长发、黄帅及另外二名男子(三人均在逃)在前郭县龙兴宾馆门前用铁棒和扎枪将纪勇头、腰等部位打伤。2015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隋长发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捕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隋长发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隋长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害人纪勇的妻子赵瑞英向孙广胜(已判处)借款5万元。2014年5月10日,孙广胜给纪勇打电话索要欠款利息,二人话语不和发生争执,约定在前郭县龙兴宾馆门前见面。孙广胜指使被告人隋长发、黄帅及另外二名男子(三人均在逃)用铁棒和扎枪将纪勇头、腰等部位打伤。201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孙广胜抓获,被告人隋长发及黄帅等人潜逃。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隋长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民事赔偿部分,本院在审理孙广胜寻衅滋事一案中,孙广胜与纪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纪勇欠孙广胜的5万元债务,孙广胜自愿放弃。
二、孙广胜再赔偿纪勇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
三、纪勇对孙广胜、隋长发、黄帅等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隋长发供述:我还叫卓琳。2015年11月27日,我在宏宇富宸小区附近小码头海鲜坊饭店用斧头把人砍伤了,被前郭县公安局镇郊派出所行政拘留了。我现在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2014年春季的一天,我在孙广胜经营的宾馆门前溜达,孙广胜和纪勇通电话时互骂起来,孙广胜让我跟着去看一看,我就上了他的车。黄帅和二个我不认识的小孩也上车了。孙广胜跟纪勇约定在尚品阳光小区门前见面,孙广胜让我们下车吓唬吓唬纪勇。他车里有镐把和木棍,孙广胜让我们拿着这些东西下车。到了纪勇跟前,我们就开始打他,我打了纪勇后背两下,其他人也打了,把纪勇打倒之后我们就跑了。孙广胜没下车。2、同案犯孙广胜供述:纪勇通过伊伟方借我5万元钱,纪勇妻子和伊伟方给出的手续,伊伟方给担保。2014年5月10日上午,我给纪勇打电话要钱,纪勇把我骂了,当时卓琳、小帅等四人在场。我到公安局附近买物品,他们怕我挨打就跟着去了。在商品阳光小区附近,纪勇走过来,他们说要吓唬纪勇,四个就下车了,用铁管把纪勇打了。卓琳、小帅有时在我店里住,另外2个人是他的朋友,我不认识。卓琳还叫隋长发。前几天卓琳打人被公安局拘留了,我才知道他叫隋长发。侦查人员出示:隋长发户籍照片。答:他就是卓琳,和我们一起打纪勇的人。3、被害人纪勇陈述:我报案,我被四个蒙面人打了,我怀疑是孙广胜找的人。2013年4月份,我妻子赵瑞英从孙广胜手中抬了5万元钱,我们按月还利息。5月10日,孙广胜给我打电话要钱,我说问一下我妻子,我问赵瑞英,赵说1个多月没给利息了。我说过几天给你,孙广胜不干,在电话里把我骂了。他让我到商品阳光小区,我到之后,被四个蒙面青年人打了,他们手中拿着铁棒和扎枪,还说要打死我。四个人都打了,怎么打的记不清了。4、证人伊伟方证言:2013年,纪勇妻子赵瑞英通过我从孙广胜手里借了5万元钱,我是担保人。2014年5月10日下午13时许,孙广胜给我打电话说纪勇已经三个月没给利息了,向我要纪勇的手机号码。过了十多分钟,孙广胜到我店里说和纪勇吵了起来。我劝了几句,他就走了。5、证人赵瑞英证言:我和纪勇是夫妻关系。我通过伊伟方从孙广胜手里借了5万元钱,月利5分。2014年5月10日下午14时许,孙广胜给我打电话要钱。不一会,纪勇也给我打电话,问我欠孙广胜几个月利息,我说欠一个月利息。我给伊伟方打电话说还钱的事,伊伟方说他和孙广胜在一起呢。过了一段时间,我听说纪勇被打了,我就赶到医院。纪勇背部、腿部都被打伤了,脑袋上也有刀伤,缝了三针。6、证人杨柠证言:2014年5月10日下午,孙广胜开车拉着我去找伊伟方,我没下车,他俩谈的好像是纪勇家人通过伊伟方借钱了。谈完后孙广胜回宾馆了,我也走了。过了半个多小时,伊伟方给我打电话说纪勇和别人吵架了,让我过去看一看。我到尚品阳光小区门前,发现纪勇在地上躺着,我急忙拦住一辆出租车把他送到医院。7、证人全永华证言:我是孙广胜的母亲。黄帅、卓林在我家店里住过,我认识他们。2014年5月10日,是否在宾馆住记不清了。我查了一下电脑记录,没有记载。8、诊断书一份,证实被害人纪勇受伤情况。9、办案说明1份,证实被害人纪勇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做伤害程度鉴定,故纪勇的伤害程度不详。10、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被告人隋长发因殴打他人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事实。11、(2014)前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一、孙广胜与纪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纪勇对孙广胜、隋长发等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
二、孙广胜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的事实。12、破案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隋长发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长发伙同孙广胜、黄帅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隋长发受孙广胜指使,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隋长发自愿认罪,且同案犯孙广胜对被害人纪勇的经济损失已经给予了合理赔偿,取得纪勇谅解,对隋长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隋长发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隋长发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赔偿、有劣迹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隋长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胡 方 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孙 洪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关中杰(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