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冀07民辖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负责人,李某。被告乔某,男,汉族,住万全县孔家庄镇。被告孟某,女,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诉乔某,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万全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被告乔某系该院干警,申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认为,万全县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刘开甲
审判员 刘亚峰
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六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