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熊勇。原告漆科珍,系原告熊勇之妻。被告饶志先。被告李海美,系被告饶志先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勇、漆科珍诉被告饶志先、李海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勇、漆科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勇、漆科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勇、漆科珍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熊勇、漆科珍共同负担。
审判员 万路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