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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50号

熊勇、漆科珍与饶志先、李海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勇,漆科珍,饶志先,李海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熊勇。原告漆科珍,系原告熊勇之妻。被告饶志先。被告李海美,系被告饶志先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勇、漆科珍诉被告饶志先、李海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勇、漆科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勇、漆科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勇、漆科珍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熊勇、漆科珍共同负担。

审判员  万路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