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27号原告莆田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30号领尚居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林淑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继仁,男,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智伟,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邱智伟已自行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元,由原告莆田市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森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