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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16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君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天津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迅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英莲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苑冠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博华东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天华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72588-5。负责人张湧,行长。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7号。法定代表人杨书德,总经理。被告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3号路。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告天津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南。法定代表人冯海江,总经理。被告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6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告天津君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北仓道南。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道。法定代表人朱庆林,总经理。被告天津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南仓道18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告天津迅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告天津市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昌长江道37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告天津英莲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道南。法定代表人胡湘成,总经理。被告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道南。法定代表人冯海江,总经理。被告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道。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告天津华苑冠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A13地块。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告天津博华东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宜兴埠镇新宜白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告天津天华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97号211室。法定代表人陈佳,总经理。被告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法定代表人冯海江,总经理。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M-09地块。法定代表人庞青年,总经理。被告杨书德,男,汉族,1951年9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张大伟,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君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天津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迅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英莲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苑冠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博华东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天华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0725715.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君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天津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迅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英莲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苑冠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博华东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天华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银行存款人民币60725715.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海二○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培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