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委执字第1518-2号

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与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委执字第15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陈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双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锦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已经抵押,本案轮候查封,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锦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