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道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有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春乔,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禹森,男,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大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总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郭章才。本院在执行王道财、赵有华、王春乔、陈小平、王禹森与桂林市大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总公司百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道财、赵有华、王春乔、陈小平、王禹森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人劳仲案调字(2015)1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