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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56号

王道财、赵有华等与桂林市大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总公司百色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道财,赵有华,王春乔,陈小平,王禹森,桂林市大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总公司百色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道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有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春乔,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禹森,男,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大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总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郭章才。本院在执行王道财、赵有华、王春乔、陈小平、王禹森与桂林市大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总公司百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道财、赵有华、王春乔、陈小平、王禹森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人劳仲案调字(2015)1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