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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691号

季某某与姚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某某,姚成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91号原告季某某,男,200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姚成良,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姚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姚成良所有的鲁pXXX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