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财保47号

陈某与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47号申请人陈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某,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某,女,汉族。

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陈某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蔡廷碧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陈某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蔡廷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银行账号为:6217003760034404236)。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