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47号申请人陈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某,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某,女,汉族。
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陈某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蔡廷碧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陈某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蔡廷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银行账号为:6217003760034404236)。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