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荣。委托代理人鲁翔,系上诉人陈桂荣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晓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震,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桂荣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不服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一案中,因行政争议已解决,陈桂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桂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桂荣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桂荣负担。
审判长 余汉平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士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