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2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建明,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程忠柳,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广,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城市信息网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少年路***号*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建明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城市信息网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商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杜建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汤玲丽
代理
审判员 钱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樊清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小青?PAGE?1?·?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