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武汉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材料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除已给付20000元后,余款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4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查明:目前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登记信息,且下落不明。本院将查证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查证结果表示认同,并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某某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