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4083号
原告:乐山市富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尹勤,总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富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大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富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乐山市富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亲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睿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