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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3178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吕好好、陈开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好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开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好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长虹。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负责人:宋佳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卡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达,现羁押鹿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吕好好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开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好好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好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好好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798元,依法减半收取12399元,由上诉人吕好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林华

审 判 员 罗奇豪

审 判 员 郑建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炫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