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马秀灵,女,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耀全,曾用名张跃全,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秀灵与被执行人张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栖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以此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15)栖执字第1576号,该案尚在执行中(另,特向申请执行人马秀灵说明:另案,你于2015年9月9日因(2015)栖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张耀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案号为(2015)栖执字第1575号,该案亦在执行中)。后申请执行人又于2016年1月12日,再次以(2015)栖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即本案。
本院认为,(2015)栖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15)栖执字第1576号执行程序尚在执行中。因此,本院对马秀灵的本次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秀灵本次的执行申请。执行员 朱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