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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正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福,徐正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福,女,汉族,1937年9月15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徐正明,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立调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正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正明的存款1700元;

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正明的收入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虹

审判员  刘彤

审判员  朱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