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福,女,汉族,1937年9月15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徐正明,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立调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正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正明的存款1700元;
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正明的收入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虹
审判员 刘彤
审判员 朱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