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2号罪犯李中亮,男,1979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遂平县和兴乡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3)遂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中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李中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2013)驻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3年07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中亮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
一、贩卖毒品罪。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李中亮从他人处购买冰毒约60克,经大巴车从广州托运至遂平,李中亮给对方转款9000元。当晚在遂平县一宾馆留下两克供自己吸食,下余58.61克以15000元价格卖给了李忠强。
二、赌博罪。2012年7月份以来,他人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李中亮帮忙开车运送饮料、香烟、赌博用具,并为赌博提供场所,收取场地费。刘刚等人渔利30000余元,李中亮从中渔利1600余元。在赌博犯罪中,李中亮系从犯。另查明,李中亮因吸毒于2008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09年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罪犯李中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中亮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