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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742号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742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2827。

委托代理人:陈希光,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301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洪泽娜

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

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