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742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2827。
委托代理人:陈希光,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301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洪泽娜
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
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