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65号
原告:刘勇,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同。
被告:骆占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骆占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6年2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
审判员 王浩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