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465号

刘勇与骆占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勇,骆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65号

原告:刘勇,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同。

被告:骆占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骆占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6年2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

审判员  王浩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