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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财保36号

吴春岩与孙智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北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春岩,孙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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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36号申请人吴春岩,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智权,男,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吴春岩与被申请人孙智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车辆户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孙智权所有的黑NL32**号微型轿车户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