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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24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诉被告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24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诉被告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许凤梅

审 判 员  王佳佳

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