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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78号

被告人安亚东抢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安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7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亚东,因本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亚东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俊华,被告人安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安亚东见被害人许某某独自一人背着背包从六盘水市某某中学往六盘水市某某商场方向走,便尾随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某某炸锅店对面的人行道处,用左手捂住许某某的嘴,右手持水果刀抵住许某某腹部,并威胁许某某不许说话,将许某某的背包抢走,往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生活方式旁的商业步行街逃跑。许某某一直追,安亚东在逃跑途中将包内的白色金立手机拿出,将包丢弃逃跑。涉案手机已被销赃,水果刀已被丢弃。同时,被害人许某某被抢包内还有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涉案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539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949元。苹果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安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安亚东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亚东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安亚东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亚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  聂耀忠

人民陪审员  樊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