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14号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国际广场B座,组织机构代码55457558-6。
负责人:刘健,行长。
被告: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3楼,组织机构代码56068528-X。
法定代表人:陈远新,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瑞辰茶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路滨河城香樟公寓一期22#楼204、205、206铺,组织机构代码39784187-8。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
被告:陈远新,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李永格,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远新妻子,
被告:陈继礼,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李彩虹,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继礼妻子,
被告:陈继品,男,1984年3月16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卢娅芹,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继品妻子,
被告:解登宪,男,1962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鲍东霞,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解登宪妻子,
被告:陈敏,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辰茶饮服务有限公司、陈远新、李永格、陈继礼、李彩虹、陈继品、卢娅芹、解登宪、鲍东霞、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辰茶饮服务有限公司、陈远新、李永格、陈继礼、李彩虹、陈继品、卢娅芹、解登宪、鲍东霞、陈敏价值2508.30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辰茶饮服务有限公司、陈远新、李永格、陈继礼、李彩虹、陈继品、卢娅芹、解登宪、鲍东霞、陈敏存款2508.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律
人民陪审员 吴群霞
人民陪审员 沙文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亓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