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公司员工。被告王文珍,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李焕锡,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珍、李焕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兰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章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