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76号
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佩麟,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建业,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鸿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昇毅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