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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45号

陈爱敏与缪求房、谢三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爱敏,缪求房,谢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45号原告陈爱敏,男,1971年8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缪求房,男,1980年8月9日生。被告谢三荣,女,1979年6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敏与被告缪求房、谢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爱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爱敏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梁永光

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

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钟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