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45号原告陈爱敏,男,1971年8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缪求房,男,1980年8月9日生。被告谢三荣,女,1979年6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敏与被告缪求房、谢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爱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爱敏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梁永光
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
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钟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