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311号原告唐玉忠,教师。被告唐冬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忠诉被告唐冬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忠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玉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玉忠负担。
审判员 唐咸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