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31号罪犯马克来,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001691号刑事裁定,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克来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将罪犯马克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克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克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克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