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9行审1号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255号。法定代表人沈肖群。被申请人杭州北天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782号。法定代表人陈招贤。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市监新处字(2015)3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BEITIANE(BEITIANE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于1996年8月7日,注册人浙江北天鹅集团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86134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布、床单、床罩、鸭绒被、被面、褥面、旅行用毯、垫套、被罩、棉毯、毛毯。2013年10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2016年8月6日止。2006年12月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中服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天鹅羽绒被系2005年9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发给“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被申请人杭州北天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7日,属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独资企业。2012年杭州北天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中设立天猫会员“北天鹅家纺旗舰店”(网址:http://beitianejf.tmall.com),从事北天鹅羽绒被等网络销售经营。2014年10月30日一天的“聚划算”活动,在“北天鹅家纺旗舰店”的网页中,对BEITIANE羽绒被进行宣传“专注羽绒30年”、“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标识、文字,同时,在网页中宣传有“护颈、保健”、“改善睡眠质量”、“使血压正常…对心脏病、哮喘、××患者具有良好的保健效果”等内容,“聚划算”活动结束后第二天,对网页内容进行改动。因被投诉、举报被发现。2014年10月30日,当事人在北天鹅家纺旗舰店销售200*230厘米(二合一)规格的北天鹅羽绒被15条,销售单价798元/条,销货款11970元。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2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1250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将萧市监新处字(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中限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复议、诉讼期限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申请人在催告期限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罚款125000元及加处罚款12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量罚恰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萧市监新处字(2015)3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25000元及加处罚款12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杰
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
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