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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1143号

解军、厉玲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军,厉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解军,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蚌阜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厉玲玲,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厉玲玲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与价值21000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