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解军,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蚌阜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厉玲玲,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厉玲玲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与价值21000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