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112号原告王三毛。被告刘利霞。被告王兵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毛诉被告刘利霞、王兵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三毛负担。代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焦振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