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阳,别名李灿,绰号小灿,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家住贵州省纳雍县。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吴琼,男,绰号小东北,1991年1月2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辽宁省铁岭市人,家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2010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阳、吴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阳、吴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德阳、吴琼、邱节(在逃)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三人持刀、刀鞘并采用啤酒瓶砸等方式,在德清县私营城城外城宾馆附近追打被害人张某。后被害人张某躲进温州特色小吃店内,被告人李德阳、邱节持刀将玻璃门打碎,三人进入店内,被告人李德阳、邱节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砍伤,造成被害人张某右肱骨髁间开放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右肱骨三头肌肌腱开放断裂损伤、右侧桡神经损伤、右肘关节周围复合体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损坏的玻璃门价值人民币2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阳、吴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邹某、郑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阳、吴琼结伙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琼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德阳、吴琼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德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吴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夏辰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魏辰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