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2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陈丽宏,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元旦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爱与人交往,导致不能与原告的亲戚朋友相处;遇事双方无法沟通,没有共同语言,2015年1月开始分居,现感情已破裂。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分割共同财产二套住房。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吵架是因为原告喝酒,分居不是事实,我们一直在一起居住。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举行了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儿李某乙。××××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目前,原被告仍在同一个家生活。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虽然生活中有争吵,但未到非离不可的程度。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希望共同生活,不应草率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离婚请求。诉讼费1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年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