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光荣,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