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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1号

葛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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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1号罪犯葛某,,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津法刑初字第00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一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