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利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雷。委托代理人马德礼。
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马雷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马雷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马雷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马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马雷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乙 斌
代理
审判员 万红英
代理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卞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