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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2017号

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利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雷。委托代理人马德礼。

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马雷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马雷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马雷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马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马雷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乙 斌

代理

审判员  万红英

代理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卞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