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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88号

郭金波与罗东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金波,罗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88号

原告:郭金波,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爱梅,农民。

被告:罗东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书林,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金波与被告罗东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金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金波负担。

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申桃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