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88号
原告:郭金波,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爱梅,农民。
被告:罗东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书林,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金波与被告罗东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金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金波负担。
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申桃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