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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488号

热哈提与马德尼叶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热哈提,马德尼叶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88号

申请执行人:热哈提,男,哈萨克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木垒县新建西路城关巷。

被执行人:马德尼叶提,男,哈萨克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木垒县大石头乡大石头村。申请执行人热哈提与被执行人马德尼叶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木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德尼叶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未履行2100元,并约定剩余全部案款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木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长 庚

审判员 塔依尔江

审判员 谢 里 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艾 沙 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