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终字第00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成。
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林。
原审
被告:储锡河。
原审
被告:金继宏。
委托代理人:朱海洋,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朱学中。
上诉人王英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英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永丰,被上诉人王吉林,原审被告储锡河,原审被告金继宏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海洋、原审被告丰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原审被告朱学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65元,退还上诉人王英成。
审 判 长 杨再松
代理
审判员 查世庆
代理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