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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终字第00288号

王吉林与王英成、储锡河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英成,王吉林,储锡河,金继宏,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朱学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终字第00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成。

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林。

原审

被告:储锡河。

原审

被告:金继宏。

委托代理人:朱海洋,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朱学中。

上诉人王英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英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永丰,被上诉人王吉林,原审被告储锡河,原审被告金继宏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海洋、原审被告丰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原审被告朱学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65元,退还上诉人王英成。

审 判 长  杨再松

代理

审判员  查世庆

代理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