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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162号

朱金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62号罪犯朱金铺,男,194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金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起至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由我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1259号裁定减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金铺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朱金铺在本村朱保利家门前将明知是患有精神病且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朱珊珊奸淫。2012年2月24日下午,朱金铺翻墙去到朱某家中,意欲对其实施奸淫,当场被朱某某父亲发现而被制止。罪犯朱金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认定为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金铺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金铺减去刑期八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