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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98号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阮辉忠、阮建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阮辉忠,阮建英,阮光树,雷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8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加忠、李雪峰,原告单位职员。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阮辉忠,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阮建英,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阮光树,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雷旭平,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阮辉忠、阮建英、阮光树、雷旭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回起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三十九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六十九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林少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