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41号
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惠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罡升,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祥,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琳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