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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给付案件款共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放弃,且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罗某某的任何责任,现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案件款也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