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43号罪犯张鹤,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2003)定中刑初字第0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已付3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将罪犯张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8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鹤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鹤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