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熊光霞,系程兆才之妻。申请人程军,系程兆才之子。申请人程俊连,系程兆才之女。被执行人周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周斌赔偿款计3200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