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896号
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国际商务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王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民强、刘运霞,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53号2301户。
法定代表人:范佳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7元,由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