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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48号

上海楚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48号原告上海楚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晏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培国,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闻竹,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楚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陈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